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9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9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

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黔退役军人发〔2021〕23号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各隶属海关,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退役军人重要人力资源优势,全面发挥开发区(包括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特色工业园区等)经济功能地位优势,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高质量稳定就业,积极投身“双创”实践,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围绕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我省开发区就业创业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普惠基础上优待。以我省开发区为主阵地,以促进企业和开发区共同发展为目标,着力推动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

二、加强政策宣传

(一)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对接有关部门,收集整理涉及开发区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具体措施,印发政策措施宣传册,向退役军人广泛宣传。

(二)结合新兵入伍、老兵复退、组织培训等时机,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向退役军人广泛宣传,引导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

三、畅通服务渠道

(三)建立协作机制。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开发区人力资源、招商、税务、海关、工会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融合设立服务机构,定期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情况交流,分析研判开发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形势,共同商讨解决困难和问题。

(四)搭建服务平台。对照全国示范型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可在开发区设置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或市(州)、县(市、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分中心。搭建沟通桥梁,掌握开发区内及辐射区域退役军人数量、年龄结构、就业现状、创业意愿、职业技能等情况,对接退役军人就业意愿和企业用工需求,以企业“定制”为导向,开展“个性化”就业创业供需对接,开展“一站式”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鼓励在退役军人较为集中的企业建立“退役军人之家”,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加精准、规范的服务。

(五)打造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开发区经济功能主体作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地、园区和专区)或实训基地,发挥集聚示范作用,打造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品牌。

四、积极促进就业

(六)充分发挥开发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在政府投资项目及开发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拿出一定比例(数量)专项招聘退役军人。驻开发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并在薪资及其他待遇上给予优待。

(七)开发区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相关单位,定期举办分行业、分专业、小型化的“定制”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各开发区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

(八)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建立各开发区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岗位信息共享渠道,鼓励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以“企业提需求+第三方平台招聘+联合培训”的方式,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高质量稳定就业。用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网、贵州退役军人招聘网等平台,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国公开发布。定期统计并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享开发区内退役军人就业数据。

五、鼓励创业创新

(九)开发区应开设退役军人“绿色通道”,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初创、招商引资退役军人企业,简化相关核准手续。同时,在土地使用、项目遴选、贷款抵押、导师推荐、房租减免、住房优惠、辅助设施租用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降低退役军人创业和发展成本。

(十)开发区内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对孵化退役军人企业成绩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对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帮扶补助措施。

(十一)鼓励开发区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参加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创业沙龙及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创新活动,对成绩突出的进行长期跟踪帮扶,为他们创新创业搭建对接平台,促进退役军人企业与产业链、资金链、服务链等有效对接,助推企业健康发展。适时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成果展销会,协助开展技术推广和寻找项目合作。

(十二)开发区对退役军人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创办且获得版权注册或专利等创新技术的、推动经济转型或具有较强就业吸纳作用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政策支持。

(十三)同合作银行、企业开发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协助开发区退役军人企业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创业e贷”等金融项目,在贷款抵押、信用担保上提供支持,帮助退役军人解决融资问题。

六、落实扶持政策

(十四)开发区内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对退役军人创办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七、加强服务管理

(十六)发挥开发区内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为退役军人及其创办企业提供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测试、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

(十七)加强对开发区内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信用宣传培育力度。按规定对开发区内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开展“一对一”信用培育,依法依规提升信用等级。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申请高信用等级管理的,应加快认定工作进程。

(十八)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开发区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军创企业开展党建工作,教育退役军人永葆军人本色,在投身经济建设中再立新功。

(十九)切实维护开发区内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开发区相关制度及管理规定,造成社会危害、损害退役军人及军创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实施意见所称开发区指省级监测开发区,具体可参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上下配合,结合实际情况,由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明确部门职能职责,积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