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 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退役军人政治信念坚定、使命责任强烈、作风素养过硬,在传承红色基因、为党和人民培养可靠接班人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既是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新时代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退役军人教师人才培养

(一)扩大师范专业教育机会。支持贵州师范大学、遵义师范学院等有条件的省、市(州)属高职本科院校优化招生结构,争取扩大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升本退役大学生士兵培养规模。

(二)支持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复学后转师范专业。支持入伍前已被开设有师范专业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复学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优先转入本校师范专业学习,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并提供专业补习等帮助。

(三)支持在校非公费师范生退役军人转公费师范生。贵州生源通过高考进入省内有培养公费师范生的师范类高校,属于非师范专业的优秀学生,在学习期间参军并退役复学后,按照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管理的具体办法,本人提出申请,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联合考核合格的,由教育部门与其签订协议,纳入公费师范生进行培养,享受公费师范生同等权利。转为公费师范生的退役军人毕业后,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安置至中小学任教。

(四)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师范类学历提升教育。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高考、高职扩招、专升本和研究生招考等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师范类院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加分、免试、单招、优先录取等。在读师范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学考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实施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行动。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托本地师范类、体育类高等院校开设退役军人师范教育、体育专业专修班。对贵州省内接收安置的35岁以下(含35岁),且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意投身教育事业的,经考试选拔、择优录取后,委托符合条件的省内普通高等院校进行免费专项定制培养,帮助其掌握教育教学能力,获取参加教师公开招聘资格。结合退役军人特点,着重培训思想政治、国防教育、体育等任教专业。

二、畅通退役军人任教发展通道

(六)实施专岗招聘。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统筹,每年在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时,可以拿出一定比例岗位,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单列招聘计划、举行专场考试的方式,选拔优秀退役军人定向培养中小学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将退役军人教师纳入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结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毕业生优先到中小学任教。

(七)支持校园安置就业。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并适当增加学校接收安置指标数。将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鼓励退役军人经培训认证后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军训教官。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更多退役军人,并兑现有关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八)适当放宽条件。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三、支持退役军人教师职业发展

(九)注重作用发挥。中小学校要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优先参加教育系统内各类能力提升培训。要发挥好退役军人教师优势,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在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中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空间,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加强国家安全教育。

(十)落实待遇保障。退役军人教师的服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考核中,要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全面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

(十一)做好宣传激励。深入挖掘退役军人教师先进事迹,选树“兵教师”先进典型,并对贡献特别突出且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候选对象。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在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机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退役军人教师培养和相关事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十三)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宣传动员、摸清底数、审核退役军人身份,引导退役军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制定培养和招聘计划,督促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落实各项倾斜政策。

(十四)加强经费保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合理统筹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教育部门要保障师范专业退役军人学生资助等相关经费。

(十五)强化督导问效。省级退役军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联合督查检查,将是否落实倾斜政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人才培养体系作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教育、退役军人工作职责和对学校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